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惠人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创源路(陈钜坤厂房第二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伟,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
原审被告:宁海趴趴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兴海中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黄瑞,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山市惠人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伟以及原审被告宁海趴趴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中山市惠人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惠人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惠人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