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栾德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诉人):唐山市路南土大力快餐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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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万达广场市内步行街**3016/** 经营者:梁静,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再审申请人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土大力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