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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祥龙卫浴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3087号
案件名称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祥龙卫浴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祥龙卫浴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3087号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659。

法定代表人丁,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40。

法定代表人李,公司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思婷,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祥龙卫浴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68区留仙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13。

经营者李,男,汉族,1970年7月2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祥龙卫浴厂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卜小军、吴思婷及被告经营者李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系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的注册商标共有专用权人。

该注册商标于1999年12月28日由两原告的大股东丁伟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于2001年4月21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此前一直许可给两原告使用,于2012年4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至两原告名下,目前已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0日,处于合法有效法律状态,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包括“蒸汽浴设备(1109群组),桑拿浴设备(1109群组),便携式土耳其浴室(1109群组),蒸脸器具(1109群组),蒸汽发生器设备(1107群组),煤气热水器(1104群组),电热水器(1104群组),淋浴隔间(1109群组),浴室装置(1109群组)”等。

两原告致力于户外SPA浴缸、蒸汽房、按摩浴缸、淋浴房、桑拿泳池设备、设计、开发、生产。

拥有一批经验丰富、激情拼搏的员工,拥有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生产基地,经过多年潜心经营,缔造了“蒙娜丽莎MONALISA”这一自主品牌。

公司通过了ISO9001、ISO14000及IS018000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并荣获“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广东省出口名牌”、“广州市重点自主出口品牌”、“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称号,两原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两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申请对被告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店铺的相关网页侵权信息进行公证,根据公证书显示内容:被告生产并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祥龙卫浴厂”内展示并销售的多款产品上,未经许可在产品宣传页面、产品品牌、产品名称、产品包装、产品上擅自使用了与两原告注册商标“蒙娜丽莎MONALISA”相同或相近似的“蒙娜丽莎”及蒙娜丽莎图像标识,并且生产、宣传、销售的产品均为与两原告商标核准的“浴室装置”“桑拿浴设备”商品类似甚至相同的产品,且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产品款式多,销售量及库存量极大,属严重侵犯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在其店铺页面上,伪造“蒙娜丽莎”品牌授权书,使相关公众对其生产、宣传、销售的产品的生产商、经销商等产生错误理解,被告侵权行为恶意明显,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侵害原告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曾于2018年因销售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原告起诉后经法院判决处理,且于2019年8月19日被司法划扣赔偿款,没有再售卖相关侵权产品,且自己只是个体经销,并不是生产厂家,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为第1558842号商标“”共同所有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1类,包括蒸气浴设备、桑拿浴设备、浴室装置等,注册有效期从200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

(2019)粤广南沙第40166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7月30日,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应原告委托代理人柯晓明的申请,由柯晓明在该处电脑上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输入“1688.com”的网址,进入与之相链接的页面,在搜索栏中选择供应商,输入“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祥龙卫浴厂”,点击搜索进入与之相链接的页面,浏览弹出店铺信息进行截图,点击“旺铺档案”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登录,进入与之相链接的页面,点击查看“工商注册信息”,随后返回浏览页面内容及买家评价信息并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图,在上述页面点击“供应产品”出现下拉列表,点击“坐便器类”,在搜索栏中输入“蒙娜丽莎马桶”,点击“搜本旺铺”,进入与之相链接的页面,浏览弹出页面并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图,公证书所附电脑截图共146页,具体截图内容显示如下:在该网店工商注册信息页显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祥龙卫浴厂,注册地址:中国广东深圳宝安区,个体经营,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卫浴洁具、水暖、五金、装饰产品、家装主材的生产与销售”。

企业资质证书页面中展示内容为“兹授权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祥龙卫浴厂为蒙娜丽莎牌卫浴产品在广东地区经销总代理。

并负责蒙娜丽莎产品在其经销区及售后服务。

特此授权”的授权证书。

在店铺搜索“蒙娜丽莎马桶”出现大量标识“蒙娜丽莎卫浴、洁具”字样的产品列表,点击进入名称为“厂家直销家用酒店防臭马桶新款抽水高档节水静音坐便器OEMBN188”的商品详情页,页面标注“品牌蒙娜丽莎”的字样,坐便器的正面上部、下部的标签上印有蒙娜丽莎画像,宝贝实拍图水印均印有“蒙娜丽莎”中文加“monniesha”字母字样,该商品30天内910笔成交,评价545个;

点击进入名称为“蒙娜丽莎卫浴新款节水静音防臭马桶喷射虹吸抽水反冲式洁具坐便器”的商品详情页,该商品30天成交380笔,110条评价;

点击进入名称为“祥龙卫浴厂直销节水静防臭蒙娜丽莎马桶家用坐便器cw923抽水马桶”的商品详情页,该商品30天内成交65笔,评价44个;

点击进入名称为“蒙娜丽莎彩花手绘青花瓷座便器节水静音抽水马桶青花坐厕088”的商品详情页,产品参数表中标注品名为“蒙娜丽莎”,该商品30天内成交55笔,评价44个;

点击进入名称为“蒙娜丽莎卫浴彩色出口黑白红青双色漩涡马桶高档双孔出水马桶”的商品详情页,标注品牌为蒙娜丽莎,该商品30天内成交54笔,评价43个;

点击进入名称为“蒙娜丽莎卫浴座厕新品上市创意圆形马桶鸡蛋型座便器特价5折”的商品详情页,标注品牌为蒙娜丽莎,该商品30天内成交25笔,评价11个;

点击进入名称为“蒙娜丽莎特价座厕新品节水超漩三孔冲刷超强冲力连体马桶座便器”的商品详情页,该商品30天内22套成交,15条评价,宝贝实拍图及产品档案均标注“蒙娜丽莎卫浴”中文及“Monlscallb”字母字样。

在“旺铺相册”页面左边显示“实力商家”祥龙卫浴源头厂家,联系卖家:李新华,经营模式:生产厂家。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2019)粤广南沙第40166号公证书、荣誉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商标权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21日,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8日,同时,两原告为第1558842号商标“”的注册权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蒸气浴设备、浴室装置等,该商标目前在有效使用期内。

经两原告多年的宣传与销售,其包括浴室装置在内的产品在广东省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第1558842号“”商标也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被告注册于2014年3月10日,成立时间远晚于原告,其作为原告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原告产品品牌和注册商标的存在,但被告在其网店所销售的马桶等卫浴产品的名称中以及品牌介绍中直接标注“蒙娜丽莎”的中文字样,在部分商品的正面标签上使用蒙娜丽莎名画像,以及在商品详情业中使用“monniesha”、“Monlscallb”与原告商标中“Monalisa”英文读音近似的字母组合,称其为厂家直销,意图使公众误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公司存在关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专用权。

被告在企业资质中展示虚假的蒙娜丽莎品牌授权书,意图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系取得原告的授权销售原告的产品,该虚假宣传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网店资质及工商注册信息均显示其系生产厂家,且产品介绍中展示了生产车间等图片,本案侵权取证的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被告前次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本院判决系2018年,被告称自己只是个人经销并非生产商且上次被裁判后就已停止侵权的答辩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被告经营的1688店铺上存在大量涉诉侵权商标的商品,根据(2019)粤广南沙第40166号公证书载明商品列表内的商品单价以及交易数量,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被告再次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80000元。

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祥龙卫浴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第1558842号商标专用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祥龙卫浴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涉案网店上蒙娜丽莎品牌授权书的虚假宣传内容;

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祥龙卫浴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180000元;

四、驳回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祥龙卫浴厂负担5800元,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彦人民陪审员 邓  绮  玉人民陪审员 张  丽  群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妍妍(兼)书 记 员 董    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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