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02执1357号被执行人:蔡涛,女,1983年1月14日生,住江苏省响水县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蔡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2020)苏0902刑初191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2373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