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921执439号被执行人:张谦,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现住孝昌县。
被执行人:林威威,男,199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现住孝昌县。
本院在执行张谦、林威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谦、林威威无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0921邢初5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张谦、林威威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况的,依法追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