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民终1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守尚,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临沂河东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太太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守尚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太太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维持(2019)鲁1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9)鲁1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改判李守尚赔偿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不服一审的判决数额部分为44000元);
3.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守尚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数额明显过低,有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原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时没有考虑以下因素:1.好太太公司所享有的“好太太”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好太太公司依法享有的“好太太”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的心目中“好太太”不但已成为好太太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好太太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显著识别标志。
好太太公司为宣传“好太太”商标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投放了大量的广告,原审法院在酌定赔偿时显然没有考虑好太太公司商标知名度较高及品牌培育艰辛这一因素。
2.李守尚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
被控侵权产品上未标注真实的制造厂商等信息,为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的三无产品,李守尚作为专业的家居产品经营者,应当知道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商标的知名度,其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故意采购涉案晾衣架进行销售,具有较强的攀附“好太太”商标的故意,侵权恶意明显。
3.好太太公司为维权所付出的合理开支也高于所判决的数额。
好太太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诉讼费,其支出也明显高于所判决的数额,一审法院的判决对好太太公司有失公平。
二、原审法院判决金额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也不能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
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出台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判决赔偿数额应当保持同类案件之间的赔偿尺度协调。
原审法院的判赔数额明显低于同类案件的判赔数额,不能起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效果。
过低的赔偿数额无异于对侵权行为的纵容,或导致侵权行为者因侵权成本低而放弃职业操守,扰乱行业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不利于有效遏制侵权。
为此,好太太公司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严峻形势及好太太公司品牌培育的艰辛,使判决结果能对同类侵权者起到较强的震慑力,依法支持好太太公司的上诉请求。
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好太太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护好太太公司的合法权益。
李守尚辩称,不同意好太太公司的上诉请求,我方认为应按一审判决履行。
好太太公司其目的是停止侵害而不是以索赔为目的,李守尚等只为侵权生产厂家代销而没有实质出售。
侵权的影响小,并且没有为好太太公司造成根本损失。
好太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守尚立即停止侵害好太太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产品;
2.判令李守尚赔偿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5万元整;
3.判令李守尚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于2000年6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广州市佳腾晾具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0年6月13日,核定使用于第21类商品“晾衣架”。
2002年11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东好太太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
2005年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08年7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东好太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0年6月13日。
2014年10月29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22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本案中的好太太公司。
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于2014年5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核定使用于第21类商品“晾衣架;
衣服撑架;
毛巾架和毛巾挂环”。
2015年3月2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2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武知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甬民四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浙民三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民申字第1465号民事裁定书,均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认定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1999年,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授予广州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晾衣架“中国公认名牌产品”称号。
1999年7月28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的好太太牌晾衣架产品为工程建设推荐产品。
2000年7月,在由中国商品学会、中国质量学会联合举办的“2000年中国市场商品质量调查活动”中,广州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晾衣架产品被列为“2000年度中国市场商品质量调查”同行业第一品牌。
2003年3月,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自动晾衣架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协会推介为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
2006年7月,广东好太太集团的“好太太”品牌被中国品牌研究院评定为中国晾衣架行业标志性品牌(有效期两年)。
2009年11月,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0年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在晾衣架上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在晾衣架上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6年1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在晾衣架上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6年5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使用在晾衣架上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5月5日。
2011年7月,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广东省企业500强”、“2011年广东省制造业百强企业”称号。
2012年2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数码遥控电动晾衣机产品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评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三年。
2012年6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好太太品牌被中国品牌研究院评定为中国晾衣架行业标志性品牌,有效期两年。
2012年9月12日、2015年9月30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向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13年12月,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图形牌多功能衣架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4年12月,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电动晾衣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4年11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作品“智能声控晾衣机”荣获广东省第七届“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广州赛区优秀奖。
2014年12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半自动控制式手摇晾衣架、好太太多档位控制式手摇晾衣架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
2015年12月,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外飘晾衣架“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2017年12月,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授予好太太公司生产的好太太+图形商标牌电动晾衣机“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2016年1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协会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会长单位称号,有效期一年。
2017年3月,好太太公司被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广州市番禺区企业联合会、广州市番禺区中小企业协会评为番禺区先进制造业50强企业。
2017年8月,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授予好太太公司“2017年广东企业500强”、“2017年广东民营企业100强”、“2017年广东制造业100强”称号。
2018年8月,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授予好太太公司“2018年广东企业500强”、“2018年广东民营企业100强”、“2018年广东制造业100强”称号。
2017年11月,好太太公司被广州市人民政府评为2016年“广州市创新标杆企业”。
2017年12月,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超静音安全性智能晾衣机、好太太智能纠错手摇晾衣架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三年。
2018年4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协会授予好太太公司“理事单位”称号。
2018年12月,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授予好太太公司生产的好太太+图形牌外飘晾衣架产品为广东省(行业类)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2019年5月13日,好太太公司的授权代理人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5月14日,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跟随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代理人王守贞,来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路(凤凰路路口往南约100米路东)“老万集成水暖”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好太太慧享家”字样的晾衣架一套。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李守尚”名片两张及销货单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图一张。
购买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所购物品封存。
后该公证处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14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名片中印有“老万锅炉李守尚”字样,销货清单中显示晾衣架一套、200元。
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升降晾衣架一套,其外包装箱的正面、反面及两个侧面、顶面不同部位标示有“好太太”字样,侧面的下方部位标示有“广州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字样。
一审法院认为,好太太公司依法取得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产品其外包装箱的正面、反面及两个侧面、顶面均在显著位置标有“好太太”字样,与好太太公司上述1407896号、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的汉字部分在字形、字义、字音方面构成近似或相同,相关消费者在购买时,容易产生混淆,误认为该被控侵权产品为好太太公司生产的产品,或误认为该产品与好太太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购。
因此,该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箱上标注的“好太太”标识与好太太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该被控侵权产品为假冒好太太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李守尚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构成对好太太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李守尚辩称该产品系为案外人李风存代卖、家属不识字误收、只卖出一台、应由李风存承担责任等辩称理由,因其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中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以及结合李守尚提交的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一审法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好太太公司请求判令李守尚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主张,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守尚侵权所获收益,或者好太太公司因李守尚的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好太太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李守尚的侵权行为性质、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好太太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为6000元。
对于超出的部分,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李守尚立即停止侵犯好太太公司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产品;
二、李守尚赔偿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好太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好太太公司负担1008元,由李守尚负担4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好太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李守尚因侵权所得利益,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及好太太公司的知名度,李守尚所经营店铺的经营规模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时间、主观恶意程度及好太太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李守尚赔偿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并不不当。
综上所述,好太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