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271号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辛格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府前街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刘小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龙祥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澄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泽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龙,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龙祥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6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