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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心霞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14刑初465号
案件名称谢心霞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心霞;贾保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4刑初4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保印,男,53岁(1967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羁押,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谢心霞,女,48岁(1971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羁押,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保印、谢心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保印、谢心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贾保印、谢心霞在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麦庄村租赁的房屋内,购买假冒的洋河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品牌白酒的注册商标标识、防伪标签、包装盒、酒瓶后,通过将散装白酒灌装、贴标、装盒等方式,冒充洋河公司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三个注册商标品牌的白酒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44950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贾保印、谢心霞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保印、谢心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贾保印、谢心霞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贾保印、谢心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博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产品鉴定报告,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工作说明,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贾保印、谢心霞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保印、谢心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保印、谢心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贾保印、谢心霞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贾保印、谢心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保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心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扣押人民币四万四千九百五十元,折抵被告人贾保印、谢心霞的罚金。

四、在案扣押华为牌手机二部,变价后折抵被告人贾保印的罚金;

vivo牌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被告人谢心霞的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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