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51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顺合兴绳业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经营者:刘瑞仙,女,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博罗县顺合兴绳业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ZL**********“反向地面刨毛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金民海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民海申请对博罗县顺合兴绳业商行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