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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皇菴堂药业有限公司、阜宁县汇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执保45号
案件名称山东皇菴堂药业有限公司、阜宁县汇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皇菴堂药业有限公司;阜宁县汇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梁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8执保45号申请人:山东皇菴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马村镇政府驻地北338线西侧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徐永光。

被申请人:阜宁县汇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新沟镇新沟村****。

法定代表人:梁斌。

被申请人:梁斌,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申请人山东皇菴堂药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阜宁县汇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梁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民初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阜宁县汇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梁斌名下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20)鲁08民初99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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