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49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洪县博文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射洪市新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ANEYP17。
经营者:包敏。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射洪县博文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