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执1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86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履行户外电子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恒远智星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蒲新小区**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K。
法定代表人:赵士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履行户外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限制被执行人变更商事登记事项。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协议》及《执行结案申请书》。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29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乙方(被执行人)向甲方(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万元赔偿款,本案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由乙方另行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2.甲方就本案向法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乙方全部财产的查封。
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法应予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履行户外电子有限公司商事变更登记的限制;
二、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