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49号之一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B座北区******。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园中区****************2109、2110单元。
法定代表人:原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五湘铁板烧餐厅,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星光城116、205房,经营者谢雁冰,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前坭旺庄**。
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五湘铁板烧餐厅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吸纳式充电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第三项“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两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两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原告又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