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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吴启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033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吴启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吴启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2033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启利,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荣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吴启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吴启利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吴启利: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2.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庭审中,雅瑞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诉讼中,雅瑞公司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6,000元、差旅费500元。

事实和理由:雅瑞公司依法享有第XXXXXXX号“BOLON”、第XXXXXXX号“暴龙”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销量名列前茅,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其中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于2015年8月10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市场调查,雅瑞公司发现吴启利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店铺“么么哒私人衣橱”(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大量销售侵害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眼镜,雅瑞公司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雅瑞公司认为,吴启利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涉案两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吴启利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雅瑞公司提交的(2013)厦鹭证内字第09767、09768号公证书、(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18223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实物,寻梦公司提交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销售数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雅瑞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1日,2003年7月7日,第XXXXXXX号“暴龙”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3年7月6日;

2003年7月28日,第XXXXXXX号“”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3年7月27日。

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含第9类“太阳镜”,2011年5月13日,雅瑞公司经核准受让上述商标。

2015年8月10日,国家商标局作出的(2015)商标异字第XXXXXXXXXX号决定书中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7月24日,雅瑞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办理维权取证。

在该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了如下操作: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搜索栏中输入“http://app.XXXXXXXXX.com”进入“拼多多”网站主页,在涉案店铺购买了一款“太阳镜偏光男士经典男女驾驶眼镜钓鱼墨镜蛤蟆镜新款眼镜”“通过“拼单”,实付39.90元购买了一款商品中的颜色“BL2051黑框灰镜片”太阳镜一副(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商品信息中显示该商品“已拼448件”。

同年7月30日,在前述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该代理人在“速递易”自取柜中领取前述购买的公证实物快递件,对邮件内物品查看、拍照后封存,封存后的物品由该代理人保管。

随后,该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拼多多”网站,然后在“个人中心”、“待收货”处对前述购买行为进行确认收货。

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18223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黑色盒装太阳镜一副及若干配件。

太阳镜纸质盒盖、皮质眼镜盒、说明书、眼镜布、两侧镜腿均印有“BOLON”标识,除字体有差异外,上述标识与原告主张的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

被控侵权商品在说明书时使用了“暴龙”字样,该标识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

庭审中,雅瑞公司表示被控侵权商品做工粗糙且没有镭射防伪码,售价亦远低于雅瑞公司正品500元左右的价格,故并非正品;

雅瑞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商品在与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太阳镜”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两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权。

另查明,寻梦公司提供的店铺基本信息显示,吴启利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注册涉案店铺,被控侵权商品于2018年3月17日被禁售,商品ID为XXXXXXXXXX。

截止被禁售,该款商品的销售数量共计467件、销售金额共计22,883.6元。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于2011年经核准受让涉案商标,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雅瑞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做工及缺乏防伪标识等情况,在被告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雅瑞公司据此主张该商品并非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指称的商标权侵权行为于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前已经停止,故涉案纠纷应适用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太阳镜,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镜属相同商品,商品及包装上使用的“BOLON”标识,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比,仅存在字体差异相同,亦属相同商标。

该商品的眼镜盒盒盖、皮质眼镜盒、说明书、眼镜布、两侧镜腿上均印有“BOLON”标识,除字体有差异外,上述标识与原告主张的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

被控侵权商品在说明书时使用了“暴龙”字样,该标识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

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被告作为涉案店铺经营者,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中,就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金额、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赔。

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及差旅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雅瑞公司虽未提供相应票据,然其确实提供了相应公证书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公证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公证及律师收费标准、交通成本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启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420元,被告吴启利负担630。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启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葛桂琴人民陪审员  汪俭萍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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