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70号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龙岗大道**大运软件小镇**401-A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MN77G。
法定代表人:李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绣,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荣利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A-D轴与4-7轴**A-D轴与7-14轴**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ECD43Y。
法定代表人:陈旭洲,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荣利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均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