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30号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文万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10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姜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西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创意产业园**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振宇,执行董事。
被告:微软移动联新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701,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文万维科技有限公司、西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微软移动联新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5月18日,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