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畅翼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清联同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05号
案件名称广州畅翼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清联同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畅翼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清联同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索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畅翼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桑田一路******。

法定代表人:卢飞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万征,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清联同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村新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莫万军,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昌路鸿源工业区****西隔体南边**iv> 法定代表人:苏业林,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畅翼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畅翼汽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清联同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联同创公司)、深圳市索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行电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畅翼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改判清联同创公司、索行电子公司连带赔偿畅翼汽配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包括产品购买费2860元、公证费4800元、律师费30000元、调查、差旅费1000元等);

3.清联同创公司、索行电子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不侵权明显错误。

首先,双方均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相比,只存在三点不同:1.被诉侵权产品的帽盖外缘未设有向外凸起的限位块;

2.面盖上未设有限位槽;

3.面盖与支撑板之间不存在扣合关系而是一体化设置。

其次,畅翼汽配公司认为该三点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对应的技术特征相同,并且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出的,构成等同特征。

同时,被诉侵权产品中并不缺少利权利要求1中的任一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构成等同侵权。

清联同创公司、索行电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畅翼汽配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裁定移送原审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畅翼汽配公司请求:1.判令清联同创公司、索行电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并销毁生产模具、库存产品、半成品等;

2.判令清联同创公司、索行电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包括产品购买费2860元、公证费2400元、律师费30000元、调查、差旅费1000元等);

3.判令清联同创公司、索行电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专利状况 2016年8月18日,畅翼汽配公司就杨光明发明的控制按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通用安装便捷的控制按键”实用新型专利(即涉案专利),2017年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予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620902374.7。

涉案专利已缴纳最近一期年费。

(二)被诉侵权行为事实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2018)粤广南沙字第5923号公证书的记载,2018年3月5日,畅翼汽配公司在清联同创公司名为“索航汽车用品官方旗舰店”的京东商城网店购买了“索航比亚迪唐瑞虎7哈弗H6自由光长安CS75宝骏730探界者电动尾门自动尾箱智能后备箱改东风标致4008、5008”1个,总额2860元,发货时间2018年3月5日,收货人:吴景棠,手机号码:186××××7004,收货地址:广东广州市南沙区。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2018)粤广南沙字第6476号公证书的记载,2018年3月14日,顺丰速运的工作人员将快递件一箱交给吴景棠,吴景棠将该快递件拆封,内有配件一批、销售出库单两张、简介册、保修卡。

公证处将上述物件封存后交由畅翼汽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景棠自行保管。

该快递件载明的收货人及收货地址等均与上述网店订单信息一致。

畅翼汽配公司当庭提交了公证购买的产品实物。

打开封存完好的贴有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封条的包装箱,包裹上贴有顺丰速运的详情单一张,载明收件人为吴景棠,收件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城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手机号码186××××7004,母单号为278040311427。

内有一个长方形的产品包装盒,盒上显示制造商为“清联同创公司”,地址&ld,地址&ldquo市平湖镇上木古村新河路**”。

打开该长方形包装盒,内有索航产品画册1份、产品配件4份以及1个白色包装盒、销售出库单1份。

产品画册背面载明品牌商“清联同创公司”,,地址&ld,地址&**平湖街道上木古村新河路**&rdquo,产品画册内载明“清联同创公司是一家集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现代化生产流水线15条”;

销售出库单抬头为“京东索航汽车用品官方旗舰店索行电子公司”,出库日期为2018年3月5日,客户名称“吴景棠”,地址&ld,地址&ld,地址&**平湖街道上木古宝来工业区**&rdquo盒内有多个配件,并有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卡1份。

使用说明书的前言部分附有“清联同创”字样;

保修卡盖有清联同创公司印章,备注有“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村新河路30号”。

另打开公证封存的顺丰邮件,邮件上有顺丰速运详情单1张,载明收件人为吴景棠,收件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城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手机号码186××××7004,母单号为278040311445。

内有销售出库单一式两联,抬头为“京东索航汽车用品官方旗舰店索行电子公司”,出库日期为2018年3月5日,客户名称“广州吴景棠”,地址&ld,地址&l,地址&ld,地址&**平湖街道上木古宝来工业区**&rdquo公司公章。

畅翼汽配公司表示索行电子公司有无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畅翼汽配公司对此无法查清,对该公司的指控仅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单据上有索行电子公司的名称。

清联同创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

索行电子公司否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

清联同创公司、索行电子公司确认双方之前有生意上的往来,曾在京东商城共同销售产品,本次清联同创公司销售人员错误使用了索行电子公司的销售单,但正确的送货单加盖清联同创公司的公章。

(三)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比对情况 1.畅翼汽配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 畅翼汽配公司在本案起诉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5。

庭审过程中,畅翼汽配公司放弃对权利要求5的保护。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4可分为两个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一为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通用安装便捷的控制按键,其特征在于:A.一种通用安装便捷的控制按键;B.包括按键帽和按键座;C.按键座包括管座以及套设在管座上端的支承板;D.管座上设有外螺纹并连接有螺母;E.按键帽包括帽盖以及固定在帽盖底部的帽柱;F.帽柱插装在管座内,帽盖外缘设有向外凸起的限位块;G.支承板上设有面盖,面盖扣合在支承板顶部;H.面盖中部开有容纳帽盖的空腔;I.面盖在与支承板相对的一面开有与限位块相配合的限位槽;J.帽盖能沿限位槽上下移动而不会从面盖上脱离。

畅翼汽配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限位块虽然不在技术特征F中的帽盖外缘而是在帽柱上,但是它起的作用与涉案专利设在帽盖上是一样的,就是沿着设定好的限位槽上下移动,构成等同;

而被诉侵权产品的限位槽虽然不在技术特征I中的面盖上而是安装在管座上,但是它起的作用与涉案专利设置在面盖上完全一致,构成等同;

被诉侵权产品的支承板和面盖虽合为一体,不存在扣合,但也构成等同。

清联同创公司认为存在以下区别:(1)技术特征F限定了帽盖外缘设有向外凸起的限位块,而涉案产品帽盖外缘上没有任何限位块;

(2)技术特征G限定了支承板上设有面盖,面盖扣合在支承板顶部;

而涉案产品未设置独立的面盖,仅有支承板与面盖为一体件,不具有扣合的连接关系;

(3)技术特征I限定了面盖在与支承板相对的一面开有与限位块相配合的限位槽,帽盖能沿限位槽上下移动而不会从面盖上脱离;

而涉案产品中面盖未设置任何限位槽,帽盖也不能在限位槽上下移动。

技术方案二为独立权利要求1加从属权利要求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用安装便捷的控制按键,其特征在于,K、所述帽盖外缘对称设有向外凸起的限位块。

畅翼汽配公司主张限位块虽然所设的位置不同,但都是对称设置,所起的作用与涉案专利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完全一致的,构成等同侵权。

清联同创公司主张限位块的设置不同,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区别,不适用等同原则。

(四)畅翼汽配公司维权支出情况及畅翼汽配公司诉请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畅翼汽配公司请求法院酌情确定侵权赔偿金额,畅翼汽配公司支出公证费2400元。

以上事实有畅翼汽配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公证书、收费收据、销售出库单、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

畅翼汽配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权依法获得,且处于授权状态,受法律保护。

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清联同创公司、索行电子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清联同创公司、索行电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

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权具体保护范围,由畅翼汽配公司自愿选择。

畅翼汽配公司自愿选择其权利要求1、4作为其诉讼的专利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定。

本案中,双方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帽盖外缘未设有向外凸起的限位块、面盖上未设有限位槽,面盖与支承板之间亦不存在扣合关系而是一体化设置,畅翼汽配公司虽主张上述三点不同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并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构成等同侵权。

但畅翼汽配公司提供的专利说明书已经说明限位块的厚度比帽盖的厚度薄,能方便使用人员按动按键,也使得面盖的厚度更薄,而支承板与帽盖之间过度贴合会产生粘合作用力。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明显缺少专利权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也不存在等同的情形,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权利要求1所划定的保护范围。

因权利要求4为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也未落入权利要求4所划定的保护范围。

关于清联同创公司、索行电子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

畅翼汽配公司主张清联同创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清联同创公司予以承认,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清联同创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鉴于畅翼汽配公司提供的销售出库单抬头显示为索行电子公司,索行电子公司与清联同创公司也确认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共同在京东商城销售产品,在清联同创公司、索行电子公司未能就畅翼汽配公司对索行电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提供充分反证的前提下,原审法院认定索行电子公司与清联同创公司共同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畅翼汽配公司另指控索行电子公司存在制造、许诺销售行为,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对该项指控不予采信。

关于清联同创公司、索行电子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清联同创公司虽与索行电子公司存在共同销售的行为,清联同创公司还存在制造、许诺销售的行为,因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清联同创公司、索行电子公司的不侵权抗辩成立,清联同创公司、索行电子公司并未侵害涉案专利权。

畅翼汽配公司请求法院认定清联同创公司、索行电子公司实施了侵害其专利权之行为并判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畅翼汽配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受理费3300元,由畅翼汽配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原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畅翼汽配公司主张,1.被诉侵权产品的限位块在帽柱外侧。

2.与之配合的限位槽在管座上;

被诉侵权产品的限位块、限位槽与涉案专利限位块、限位槽特征设置位置不同,是否构成等同。

3.被诉侵权产品的面盖与支承板为一体件,与涉案专利的面盖与支承板扣合的分体结构是否构成等同。

清联公司、索行公司则认为,面盖与支承板一体结构的按键更薄,具有组装更简单的技术效果,不构成等同。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通用安装便捷的控制按键,根据说明书[0006]段记载:支承板上设有面盖,面盖扣合在支承板顶部,面盖中部开有容纳帽盖的空腔,面盖在与支承板相对的一面开有与限位块相配合的限位槽,帽盖能沿限位槽上下移动而不会从面盖上脱离。

与此相比,被诉侵权产品的面盖与支承板为一体件,不具有扣合的连接关系,由此,限位块、限位槽分别设置在帽柱外侧和管座上。

因此,可以将被诉侵权产品面盖支承板一体结构和限位块、限位槽的配合特征结合起来与涉案专利面盖支承板分体结构和限位块、限位槽特征进行比较,考察二者是否构成等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由于被诉侵权产品面盖与支承板为一体件,限位块、限位槽设置在帽柱外侧和管座上,帽盖支承板部位没有限位块、限位槽结构,键帽支承板部位可以更薄,与涉案专利面盖支承板分体结构不同;

被诉侵权产品面盖支承板一体件,安装少一道工序,组装更方便,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因此,畅翼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畅翼汽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广州畅翼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50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磊 法官助理:祁帅 法官助理:祁帅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 23 日 涉案专利 “一种通用安装便捷的控制按键”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620902374.7) 关 键 词 侵害专利权;

实用新型;

等同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畅翼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清联同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原告广州畅翼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法律问题 等同 裁判观点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