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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卓游戏有限公司、广州梦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90号
案件名称英卓游戏有限公司、广州梦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英卓游戏有限公司;广州梦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卓游戏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洛克道**侨阜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尹琳,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农,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梦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自编**304div> 法定代表人:彭湛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慧,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寅,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英卓游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梦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梦爵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英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对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错误。

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即使双方当事人之间曾通过在北京的联系人和联系地址进行过文件递送,并不能当然认定涉案合同履行地包括北京。

在民事实体法意义上,履行地是为合同项下义务履行服务的,与具体的义务紧密联系,同一合同中双方履行地具有多个。

但在民事诉讼法中,履行地虽然和部分合同义务有关,但主要根据合同的实体性质判断,且一个合同的履行地一般是固定的。

(二)本案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该无效应属绝对无效,不能由此推出双方达成由北京法院处理争议的合意。

(三)广州梦爵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涉案合同,英卓公司履行支付收入分成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英卓公司所在地。

(四)从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于法院审判与执行的管辖原则出发,本案应由英卓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英卓公司的联系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且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授权游戏独家代理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的签订地位于上海,故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广州梦爵公司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英卓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双方合意,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双方于2018年2月27日签订的《独家授权代理合同》第11.2条约定“签署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该条款确定了合同签订地北京市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2018年11月12日签订的《之补充协议》签署地虽为上海,但其内容仅涉及对原合同条款中双方当事人游戏分账比例的调整,并未变更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双方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虽不具有管辖权,但不能据此断定双方的协议管辖绝对无效,相反应充分尊重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当时的合意,在该约定的地域管辖明确具体时,约定法院所属或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具有管辖权。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前述《独家授权代理合同》第12.2条约定双方接受通知以及其他项目的联系人及联系地址均为北京,因交付材料等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在北京,故北京地区属于合同履行地。

(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英卓公司支付游戏分成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其在本案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争议标的应属给付货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英卓公司所在地并非合同履行地。

(三)协议双方在北京均有联系人及相应的联系地址,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更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且对于执行不会产生影响。

本院经审查,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根据广州梦爵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广州梦爵公司以英卓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授权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英卓公司承担支付欠付游戏分成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其中,双方2018年2月27日订立《独家授权代理合同》,该合同第11.2条约定:“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

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于2018年11月12日在上海签署《之补充协议》,同意对前述合同关于双方收益比例进行调整,其他内容不变。

另查明,广州梦爵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英卓公司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

英卓公司在其授权委托书、管辖权异议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文件中均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订立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本案双方签订的《独家授权代理合同》虽约定双方争议解决方式为任何一方有权向协议签署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

在补充协议未对争议解决方式另行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因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在内地签订或履行的,作为涉港一方当事人的被告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择其一提起诉讼。

本案属一方当事人涉港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按照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因涉案《独家授权代理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广州梦爵公司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英卓公司作为涉港当事人,上海联系地址可视为其在内地代表机构的住所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

英卓公司还主张涉案补充协议签订地为上海市,要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但在广州梦爵公司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其关于移送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程序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是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该义务与合同本质特征息息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以上规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言,其合同本质特征是相关知识产权的对价实施,即便能将与合同相关的文件接收、寄送确定为实体法意义上的随附义务,该文件接收、寄送联系人所在地亦不能视为前述法律规定的合同履行地。

本案双方当事人虽通过在北京的联系人和联系地址进行过文件递送,实施了交付材料的合同义务,但作为被告一方的英卓公司,其在涉案合同中的本质义务是给付授权许可使用费,即广州梦爵公司在诉讼请求中主张需履行的付款义务,该合同履行地应是接收款项一方所在地,而非英卓公司主张的付款一方所在地上海,英卓公司据此主张将案件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以双方接受通知及项目联系人与联系地址在北京、现有证据显示双方亦实际通过在北京的联系人和联系地址进行过文件递送,认定涉案合同履行地包括北京,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英卓公司关于移送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90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佘朝阳、陈瑞子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17日 涉案软件 诺文尼亚 关 键 词 管辖;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

合同履行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卓游戏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梦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英卓游戏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五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1.涉港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2.程序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的认定问题 裁判观点 1.合同纠纷当事人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订立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原告因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在内地签订或履行的,作为涉港一方当事人的被告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择其一提起诉讼。

2. 程序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是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该义务与合同本质特征息息相关。

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言,其合同本质特征是相关知识产权的对价实施,即便能将与合同相关的文件接收、寄送确定为实体法意义上的随附义务,该文件接收、寄送联系人所在地亦不能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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