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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怡、中山市六月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金帆仕照明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420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怡、中山市六月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金帆仕照明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郭怡;中山市六月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金帆仕照明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420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暐汉,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怡,女,200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中山市六月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三(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曹长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山市古镇金帆仕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3层之2。

经营者:钟火军,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坝一组。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怡、中山市六月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金帆仕照明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计1158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1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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