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420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暐汉,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怡,女,200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中山市六月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三(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曹长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山市古镇金帆仕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3层之2。
经营者:钟火军,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坝一组。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怡、中山市六月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金帆仕照明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计1158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11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