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37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国忠,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祥彪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