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3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UK)。
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511274843。
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执行董事。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鑫宝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文村泥窟社**/div> 法定代表人:龚书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连集,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下简称安格洛公司)与被告厦门鑫宝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6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中,安格洛公司还将“石狮市姜家商贸有限公司”列为被告,经查,“石狮市姜家商贸有限公司”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并非适格的被告,且庭审中,安格洛公司也不再向“石狮市姜家商贸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因此,本院不再将“石狮市姜家商贸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
原告安格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被告鑫宝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连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格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鑫宝光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安格洛公司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鑫宝光公司赔偿安格洛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鑫宝光公司删除天猫网站(×××.com)所经营的网店(会员名:怡墨旗舰店)内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侵权链接;
4.鑫宝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安格洛公司是英国知名潮牌服饰企业,BOYLONDON(伦敦男孩)为其旗下品牌,创立于1977年,自成立以来,品牌成长迅速。
同时,安格洛公司是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上述商标经安格洛公司的长期合法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安格洛公司调查发现鑫宝光公司未经授权在×××.com网站上开设的店铺(会员名:怡墨旗舰店)店铺内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上和商品名称描述中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侵权产品销售量大,库存数量多。
鑫宝光公司在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鑫宝光公司销售的商品是由安格洛公司生产、销售或由安格洛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
鑫宝光公司未经安格洛公司的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安格洛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安格洛公司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鑫宝光公司辩称:1.因安格洛公司是在国外注册的公司,请求法院审查安格洛公司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代理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石狮市姜家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工商登记,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法认定其为生产主体,更无法认定鑫宝光公司与“石狮市姜家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共同生产及销售的故意,鑫宝光公司仅有销售行为,安格洛公司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缺乏依据。
3.安格洛公司未举证证明损失的金额,本案中,鑫宝光公司销售的商品有自己的标牌,与安格洛公司销售的产品差异较大,大大降低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其危害结果较小,另外安格洛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支出中的公证费3600元,并非仅针对本案销售行为进行公证,其维权费用应予以降低。
4.鑫宝光公司已经删除案涉商品的连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争议焦点一并分析、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1.安格洛公司为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现均处于有效期内。
2.“怡墨旗舰店”是以鑫宝光公司名义在淘宝网(网址为×××.com)平台上开设的店铺。
3.2019年9月9日,安格洛公司委托浙江知产派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9月17日,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8356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9月17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会同安格洛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对2019年9月9日公证处从快递人员处接收快递包裹一个(运单号为4300836300597)进行拆包,由工作人员对快递外观、订单信息及包裹内部物品进行拍照,后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封箱,并由工作人员拍摄照片数张,封存后封存物交还浙江知产派科技有限公司保管。
包裹内为案涉被控侵权的黑色带帽卫衣一件,合格证显示“商品品牌:MCOWBOY,零售价:699元”等。
4.2019年9月17日,安格洛公司委托浙江知产派科技有限公司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9月24日,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8776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9月17日,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安格洛公司的转受托人的指派人使用公证处所有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相关操作,并进行屏幕录像。
根据安格洛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屏幕录像中的网页截图显示,案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具体如下:(1)boy卫衣男潮秋季新款老鹰外套长袖圆领宽松连帽情侣2019初秋套装,单价78元-138元总销量1084件,评价363条;
(2)boy卫衣男潮ins连帽圆领老鹰翅膀外套情侣装秋长袖学生运动套装,单价138元,总销量151件,评价47条;
(3)boy短袖男士烫金老鹰上衣潮牌帅气印花情侣装宽松圆领休闲t恤,单价39元,总销量139件,评价84条;
(4)boy卫衣男初秋冬季连帽老鹰翅膀情侣圆领套装运动长袖潮ins外套,单价138元,总销量125件,评价70条;
(5)boy短袖男情侣装短袖潮牌帅气宽松圆领男士夏季t恤老鹰套装男大码,单价69元,总销量124件,评价75条;
(6)boy裤子男2019初秋新款老鹰长袖原创嘻哈宽松百搭学生运动裤,单价78元,总销量90件,评价39条;
(7)boy卫衣男新款秋季外套潮牌青少年老鹰男孩烫金连帽情侣套装女潮,单价138元,总销量79件,评价46条;
(8)boy夹克男棒球服秋新款情侣套装潮流休闲潮牌卫衣学生连帽外套女,单价138元,总销量73件,评价45条;
(9)boy潮牌2019秋季新款烫金老鹰帅气情侣卫衣宽松套头男款圆领宽松,单价78元,总销量12件,评价2条;
(10)boy卫衣男秋季韩版休闲长袖衣服烫金老鹰情侣装宽松男装,单价138元,总销量9件,评价3条;
(11)boy卫衣男潮新款套头长袖t恤秋季圆领宽松烫金连帽情侣老鹰套装,单价138元,总销量8件,评价1条;
(12)boy卫衣男套装连帽2019秋季新款潮牌潮流老鹰宽松休闲情侣套装,单价138元,总销量8件,评价3条;
(13)boy2019新款情侣长袖秋季潮牌老鹰翅膀外套男装卫衣男运动套装,单价78元,总销量4件,评价1条;
(14)boy卫衣男士上衣2019秋季嘻哈潮牌男孩ins宽松休闲烫金情侣套装,单价78元,总销量2件,评价2条;
(15)boy连帽卫衣套装男春秋2019新款潮牌潮流老鹰宽松休闲情侣运动,单价138元,总销量2件,评价1条;
(16)boy卫衣连帽老鹰翅膀男休闲宽松时尚长袖烫金印花百搭情侣外套男,单价78元,总销量2件,评价2条;
(17)boy卫衣男装嘻哈搭配网红帅气2019新款百搭潮男情侣运动卫衣,单价78元,总销量2件,评价0条;
(18)boy卫衣男士嘻哈连帽衫潮牌秋季青年烫金老鹰学生秋衣男女情侣ins外套,单价78元,总销量1件,评价1条;
(19)boy卫衣圆领潮牌嘻哈帅气秋季烫金老鹰印花长袖男女同款外套,单价138元,总销量1件,评价1条;
(20)boy卫衣男秋季圆领潮牌长袖情侣老鹰烫金翅膀印花秋衣男女打底衫,单价138元,总销量1件,评价1条。
经比对,网页截图显示案涉侵权产品上的图案与安格洛公司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构成近似。
按照上述链接的单价×总销量计算,销售金额合计170409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鑫宝光公司是否侵害安格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如果侵权成立,鑫宝光公司应该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意见与诉辩观点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安格洛公司与被告鑫宝光公司因侵害商标权而产生的纠纷,因原告安格洛公司系香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注册设立,本案属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关于焦点一,安格洛公司所持有的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商标现均处于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安格洛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被控侵权产品为服装,与安格洛公司前述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安格洛公司前述注册商标进行整体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老鹰图案虽然与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中的老鹰图案略有差异,但该老鹰图案与英文字母“BOY”的排列组合,与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中发挥核心识别作用的老鹰图案及英文字母“BOY”的排列组合、视觉效果构成近似。
且鉴于安格洛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经其推广使用,已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因此,鑫宝光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已构成对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至于安格洛公司主张鑫宝光公司还存在生产行为,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因鑫宝光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其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问题。
本案中,因鑫宝光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及安格洛公司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亦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故本院对安格洛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鑫宝光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数量以及安格洛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用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酌定鑫宝光公司应赔偿金额为25000元。
至于安格洛公司主张鑫宝光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提供补充保护的法律,在同一行为既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在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则无需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本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鑫宝光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安格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对于安格洛公司的此项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鑫宝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厦门鑫宝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天猫网站(×××.com)经营的网店(会员名:怡墨旗舰店)内与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注册商标相关的链接;
三、被告厦门鑫宝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厦门鑫宝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厦门鑫宝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娇萍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