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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本安那与上海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上海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269号之二
案件名称滨本安那与上海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上海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滨本安那;上海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上海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69号之二原告:滨本安那(HAMAMOTOANNA),女,1957年1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张珂。

被告:上海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财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飞,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龙,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滨本安那(HAMAMOTOANNA)与被告上海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上海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因注销缘故,原告滨本安那(HAMAMOTOANNA)向本院撤回了对上海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滨本安那(HAMAMOTOANNA)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的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本安那(HAMAMOTOANNA)撤回对被告上海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于 是人民陪审员  朱亚平人民陪审员  刘 蕾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袁 杨书 记 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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