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飞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7民初49号
案件名称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飞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飞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7民初49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飞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庄五区7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飞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令新审判员  黄冬松审判员  方 彤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王小江书记员武华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