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0号原告:胡常楷,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彩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润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蒋书才,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常楷诉被告蒋书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常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常楷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常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常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