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13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盖州市鼓楼办事处组美化妆品店,地址:辽宁省营口市。
经营者:董学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公司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盖州市鼓楼办事处组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