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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陈灿火、陈可英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81执1722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陈灿火、陈可英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陈灿火;陈可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17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组织机构代码:708165222。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

被执行人:陈灿火,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陈可英,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灿火、陈可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陈灿火、陈可英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灿火、陈可英赔偿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673元、执行费115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灿火、陈可英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灿火、陈可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灿火、陈可英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陈灿火、陈可英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陈灿火、陈可英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陈灿火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号车辆,因未实际予以控制,暂无法处置;

另查明并冻结被执行人陈灿火名下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账户(62×××60),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得款5068.07元,扣除案件受理费3673元、执行费1155.1元,剩余239.97元已分配转入(2015)绍诸执民字第3380号案件抵扣该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受偿0元。

截至2020年7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灿火、陈可英名下其他有处置价值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灿火、陈可英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灿火、陈可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灿火、陈可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1执17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陈灿火、陈可英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陈灿火、陈可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陈灿火、陈可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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