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5979号 原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曾广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剑东,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剑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