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72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乡市昆仑桥米可炸鸡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南正街健康花园。
经营者:张敏,女,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湘乡市昆仑桥米可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21074966号图形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不得在其线上线下门店招牌、外卖包装上适用于原告第21074966号图形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8日申请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赵冰穗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章业尧书记员向君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