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52号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江浦区钟海霞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大治路**淮安市五金市场。
经营者:钟海霞,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江浦区钟海霞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