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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丰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2刑更2417号
案件名称林丰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丰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刑更2417号罪犯林丰源,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粤0303刑初1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丰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7)粤03刑终2802号刑事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8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林丰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丰源在服刑考核期间(2018年8月8日至2020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4次表扬,其中,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1月获得表扬,2020年3月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38分。

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5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下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丰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丰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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