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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蔚蓝卡地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729号
案件名称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蔚蓝卡地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成都蔚蓝卡地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花园城蔚蓝卡地亚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蔚蓝卡地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蔚蓝卡地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花园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阳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艺朗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嘉德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蔚蓝卡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牧马山蔚蓝卡地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蔚蓝现代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729号 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NITERNATIONALAG),所在地瑞士施泰因豪森罕登伯格斯特斯22号(61号邮箱)。

法定代表人:路易斯·洛凯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南頔,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蔚蓝卡地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应天寺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花园城蔚蓝卡地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广东街**。

法定代表人:陈国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蔚蓝卡地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步行街**/div> 法定代表人:陈国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蔚蓝卡地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步行街**div> 法定代表人:蔡珊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花园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田家寺社区****iv> 法定代表人:蔡珊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阳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沈家先,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艺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牧马山开发区胜利乡应天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邱丽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嘉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应天寺社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邱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蔚蓝卡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四川,住所地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应天寺社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蔡珊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牧马山蔚蓝卡地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应天寺牧马山蔚蓝卡地亚项目**楼(会所)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蔡珊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蔚蓝现代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牧华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邱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NITERNATIONALAG)与被告成都蔚蓝卡地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花园城蔚蓝卡地亚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蔚蓝卡地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蔚蓝卡地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花园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阳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艺朗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嘉德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蔚蓝卡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牧马山蔚蓝卡地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蔚蓝现代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NITERNATIONALAG)于2021年3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NITERNATIONALAG)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NITERNATIONALAG)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NITERNATIONALAG)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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