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466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系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系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源市满侠超市(经营者:王满侠),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朝阳路西段福临佳苑二期1A号楼6号门市,实际经营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东风街南段6C-6号,(店面名称:满侠超市)。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源市满侠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150元。
审判长 宋 喆审判员 葛 钧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朱琳书记员韩逸橦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