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938号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90045854501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惠鑫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云溪区云溪镇罗家坡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186202873P。
法定代表人:李树魁。
被告:湖南盛满香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路洞庭渔需城2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L5XXA2K。
法定代表人:胡宾。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5852F。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岳阳市惠鑫米业有限公司、湖南盛满香粮油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