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6执128号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保定市竞秀区刘一忠联华超市、夏建海: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竞秀区刘一忠联华超市、夏建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冀06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定市竞秀区刘一忠联华超市经营者夏建海于2020年7月13日自动履行了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款人民币35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我院提交结案申请,同意放弃其他债权,至此本案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案件款已发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规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冀06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