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49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贡区鹏亿灯具经销部,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云山路6号龙都商城附54#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2MA361AP85X。
经营者:王社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兵,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贡区鹏亿灯具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2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