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终17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村日晶群谊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兴华路21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70306MA3L28RN4B。
经营者:蒋玉荣,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田,系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5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村日晶群谊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村日晶群谊超市于2020年6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周村日晶群谊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村日晶群谊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周村日晶群谊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