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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兴化市琴韵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民初60号
案件名称60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兴化市琴韵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市琴韵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60号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琴韵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茅山镇景德北路。

法定代表人:罗彩琴。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琴韵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琴韵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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