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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寿县三觉镇吴中年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4民初33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寿县三觉镇吴中年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寿县三觉镇吴中年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33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341409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三觉镇吴中年家具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三觉镇魏楼村厂内,工商注册号3404226600294300。

经营者:吴中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县三觉镇吴中年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钰媛 书记员张慧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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