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69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志平,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志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