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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高志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69号
案件名称69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高志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高志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69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志平,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志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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