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841号 原告: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佳,四川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红梅,四川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阆州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仕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佳,四川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红梅,四川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酿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三水镇新鑫和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刚强。
被告:成都川味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岳慧丽。
原告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四川省阆州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酿轩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川味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四川省阆州醋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四川省阆州醋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四川省阆州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川酿轩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川味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四川省阆州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四川省阆州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