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8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搭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盛梅食杂店,经营场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桂山路“西园东一区”名桂佳苑4#楼05商业网点店面。
经营者:魏荣华,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盛梅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