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3633号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甲苴居十一组(原苴北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612MA1MK2TC6Q。
法定代表人:姜卫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沙溪镇王锋青粮油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东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UBTQ2J。
经营者:王锋青,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太仓祥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渠泾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3905716B。
法定代表人:梅素森。
被告:上海祥农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18弄11-19(单)号1楼B区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24271894A。
法定代表人:束秀墙。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太仓市沙溪镇王锋青粮油店、太仓祥农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祥农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因与三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