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05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陈益新,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益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