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2923刑初605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运山,男,1967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库车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勇,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庆礼,男,1967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库车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玉堂,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新春,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逮捕,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凌,新疆爱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文强,男,1995年3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拜合提亚尔迪力夏提,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文博,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校波,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马洁,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以库车市检公诉刑诉〔2020〕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运山、贾文强、贾文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杨庆礼、陈新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文、检察官助理刘延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运山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勇,被告人杨庆礼及其辩护人王玉堂,被告人陈新春及其辩护人姜凌,被告人贾文强及其指定辩护人拜合提亚尔迪力夏提,被告人贾文博及其指定辩护人校波、马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31日,库车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陈新春位于库车市×号和库车×小区地下室进行搜查,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伊力老窖450瓶、伊力小老窖347瓶、伊力特曲432瓶、中国劲酒237瓶、江小白168瓶、伊力特(领航者)18瓶、洋河海之蓝27瓶、牛栏山陈酿192瓶、伊力柔雅蓝花瓷6瓶、伊力柔雅青翠1号6瓶、国窖1573白酒29瓶,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红牛饮料8,736罐,货值金额共计207,568元。
2019年9月5日,库车县公安局将向陈新春销售假酒的被告人杨庆礼抓获,并对其位于库尔勒市××镇库房进行了搜查,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伊力老窖、五粮液等假酒7,240瓶,货值金额为180,695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庆礼向陈新春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伊力老窖450瓶、伊力小老窖347瓶、伊力特曲432瓶,销售金额26,363.5元。
2019年10月17日12时许,库车县公安局在乌鲁木齐市××区将向杨庆礼销售假酒的被告人贾运山、贾文博、贾文强抓获,当场查获假冒五粮液成套包装120套,制假灌装酒22箱,并在存放假酒的仓库查获伊力系列、五粮液假酒成套包装200套。
另查明,贾运山向杨庆礼销售假酒伊力小老窖440箱、伊力老窖(珍品)229箱、五粮液71箱、贵州茅台酒37箱、伊力特(领航者)60箱,销售金额为150,59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刑侦技术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运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贾文强、贾文博明知贾运山生产、销售假酒,仍为其提供生产假酒场所,帮助装卸、运输,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被告人杨庆礼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积极购买销售,其中销售金额26,363.5元、未销售货值金额180,695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被告人陈新春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积极购买,企图销售牟利,未销售货值金额207,568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上述被告人均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贾运山辩称,其系白某雇佣人员,仅负责找房子、干活、送货,其余都是白某主导。
指定辩护人张勇对公诉机关指控贾运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无异议,但认为应对贾运山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1.贾运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鉴于其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且当庭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2.根据贾运山的犯罪情节,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庆礼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王玉堂对公诉机关指控杨庆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但认为应对杨庆礼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1.杨庆礼具有未遂情节;
2.杨庆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3.杨庆礼自愿认罪认罚;
4.杨庆礼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
综上,建议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下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新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红牛饮料提出异议。
辩护人姜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关于红牛饮料的指控不能成立。
本案查获的红牛饮料商标标识与真正的红牛注册商标相似,但并不相同,未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求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犯罪构成,且案涉同批红牛饮料已被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案件予以行政处罚,在本案不应重复处罚。
另,陈新春已交纳的50,000元行政罚款应当在本案折抵罚金。
2.陈新春系初犯,其经办案人员口头通知后即到案如实供述了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同时其属于未遂犯,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根据陈新春的犯罪情节,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贾文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拜合提亚尔迪力夏提对公诉机关指控贾文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无异议,但认为应对贾文强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1.贾文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贾文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及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贾文强犯罪系因法律意识不强,主观恶性小;
4.根据贾文强的犯罪情节,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贾文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校波、马洁对公诉机关指控贾文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无异议,但认为应对贾文博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1.贾文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贾文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只是听从父亲贾运山的吩咐搬运货物,主观恶性小;
3.贾文博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
4.根据贾文博的犯罪情节,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运山购买散酒勾兑后,灌装到伊力小老窖、伊力老窖(珍品)、伊力特(领航者)、五粮液、茅台等知名商标包装内,冒充知名商标的产品进行销售。
被告人贾文强、贾文博系贾运山的儿子,二人知道贾运山制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贾运山提供了制假场所,并根据贾运山的吩咐对假酒进行装卸、运输。
杨庆礼知晓贾运山销售的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从贾运山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伊力小老窖440箱、伊力老窖(珍品)229箱、五粮液71箱、贵州茅台酒37箱、伊力特(领航者)60箱,贾运山的销售金额为149,280元。
被告人杨庆礼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新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伊力老窖450瓶、伊力小老窖347瓶、伊力特曲432瓶,销售金额25,641.5元。
2019年8月31日,库车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陈新春位于库车市×号和库车×小区地下室进行搜查,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伊力老窖450瓶、伊力小老窖347瓶、伊力特曲432瓶、中国劲酒237瓶、江小白168瓶、伊力特(领航者)18瓶、洋河海之蓝27瓶、牛栏山陈酿168瓶、伊力柔雅蓝花瓷6瓶、伊力柔雅青翠1号6瓶、国窖1573白酒29瓶,共计1885瓶;
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红牛饮料8,736听,以上货值金额共计207,160元。
2019年9月5日,库车县公安局对杨庆礼位于库尔勒市××镇库房进行搜查,查获杨庆礼自贾运山处购买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伊力小老窖440箱、伊力老窖(珍品)229箱、五粮液71箱、茅台37箱、伊力特(领航者)60箱,共计7,240瓶,货值金额199,040元。
2019年10月17日,库车县公安局在乌鲁木齐市××区将贾运山、贾文博、贾文强抓获,当场查获假冒五粮液成套包装120套,制假灌装酒22箱,并在存放假酒的仓库查获伊力系列、五粮液假酒成套包装200套。
另查明,被告人贾文强、贾文博、杨庆礼、陈新春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贾运山系在庭审中当庭认罪认罚;
陈新春在侦查人员抓获杨庆礼及查获杨庆礼藏匿假酒的过程中提供了协助;
陈新春因本案查获的同批红牛饮料已被行政处罚,并缴纳行政罚款50,000元;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了贾文博用于运输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刑事技术照片证实:库车县公安局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种类及外形、包装特征。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8月28日,库车县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查获大量假酒,后于2019年8月31日立案侦查。
2.传唤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新春、杨庆礼系办案民警传唤到案,贾运山、贾文强、贾文博系在制假场所当场抓获。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贾运山、贾文强、贾文博、杨庆礼、陈新春的身份信息及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经公安机关对陈新春藏匿假酒的库车市××区葛某的住所及库车市××区地下室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伊力小老窖347瓶、伊力老窖450瓶、伊力特曲432瓶、伊力特(领航者)18瓶、中国劲酒237瓶、江小白168瓶、牛栏山陈酿168瓶、洋河海之蓝27瓶、国窖1573白酒29瓶、伊力柔雅蓝花瓷6瓶、伊力柔雅青翠1号6瓶,共计1,885瓶;
查获红牛饮料8,736听。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杨庆礼藏匿假酒的库尔勒市××镇库房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伊力小老窖440箱、伊力老窖(珍品)229箱、伊力领航者60箱、五粮液71箱、茅台37箱,共计7,240瓶。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贾运山藏匿制造假酒的高某住所、贾文强的住所及地下室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五粮液成套包装120套,制假灌装酒22箱,并在存放假酒的仓库查获伊力系列、五粮液假酒成套包装200套、金六福白酒、尖庄白酒及白酒包装、塑料泡沫、瓶盖、瓶塞、玻璃瓶等。
7.库车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陈新春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杨庆礼的事情经过”、库车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新春协助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杨庆礼,并查获杨庆礼藏匿的假酒,具有立功表现。
8.贾运山尾号为0482建设银行的2019年银行流水证实:2019年1月14日,杨庆礼给贾运山转款20,000元;
2019年2月19日,杨庆礼给贾运山转款29,600元。
9.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实:被告人贾运山采购的散酒系合法企业生产的产品。
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库车县公安局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扣押了贾文博用于运输假酒的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
11.移交清单证实:库车县公安局已将查获的假冒伊力白酒注册商标外包装移交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贾文强、贾文博、杨庆礼、陈新春自愿认罪认罚。
13.库车市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收据证实:陈新春因本案查获的同批红牛饮料已被行政处罚,陈新春已交纳行政罚款50,000元。
14.上蔡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库车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文强、贾文博、陈新春的日常表现良好。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其位于库车市××路内的白酒和红牛饮料系陈新春存放。
2.证人巫某的证言证实:其受被告人贾运山所托,将高某家的院子介绍给贾运山存放货物。
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经巫某介绍认识被告人贾运山,贾运山在其院内的土房内存放白酒和包装物,该部分物品系贾运山和其两个儿子从托运部运输到院内。
4.证人巫某、张某夫妇的证言证实:贾运山用过二人库房,二人见过贾运山带着贾文强和贾文博用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到库房运送白酒。
5.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和9月,任某帮贾运山运送过两次白酒给一名杨姓中年人,运输期间帮助搬运货物的人为贾文强、贾文博。
6.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和7月,贾运山两次联系苏某购买玛纳斯县×酒厂散酒,二次各购买1吨,每次都是由贾运山带其两个儿子开着五菱宏光面包车在乌鲁木齐市长春路附近的路边卸货。
7.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白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外包装后,向贾运山销售过一批假五粮液外包装,这些包装被送到乌鲁木齐市××区地下室内存放。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陈新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陈新春于2019年3月、6月两次从杨庆礼处购进假酒,每次都是通过电话与杨庆礼联系好取货地点,自己开车取货,并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货款。
库车县公安机关2019年8月30日、31日从×镇葛某住处、×小区地下室搜查出的白酒及红牛饮料均是陈新春的。
其中伊力小老窖347瓶,进价145元/箱;
伊力老窖450瓶,进价150元/箱;
伊力特曲432瓶,进价130元/箱。
上述三种白酒均系陈新春从杨庆礼处购买。
另,陈新春还购买伊力大曲50箱,进价65元/箱;
中国劲酒10箱,进价120元/箱;
江小白16箱,进价150元/箱;
牛栏山陈酿50箱,进价62元/箱;
洋河海之蓝5箱、国窖1573白酒5箱、伊力柔雅蓝花瓷1箱、伊力柔雅青翠1号1箱;
红牛系陈新春从河南厂家购买,进价2元/听,市面上常见红牛批发价为4元/听。
陈新春从销售价格上可以断定所购买的白酒和红牛饮料均为假货。
2.被告人杨庆礼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公安机关从库尔勒市×镇×院搜出的白酒均系杨庆礼从贾运山处购买,贾运山向杨庆礼告知过其销售的白酒系自己加工。
杨庆礼从贾运山处购买的伊力小老窖进价为110元/箱,其向陈新春销售时的价格为145元/箱;
杨庆礼从贾运山处购买的伊力老窖进价为110元/箱,其向陈新春销售时的价格为150元/箱;
杨庆礼从贾运山处购买的伊力特曲进价为100元/箱,其向陈新春销售时的价格为130元/箱;
杨庆礼从贾运山处购买的伊力老窖珍品进价为120元/箱,其对外售价为160元/箱;
杨庆礼从贾运山处购买的伊力特领航者进价为200元/箱,其对外售价为260元/箱;
杨庆礼从贾运山处购买的五粮液进价为500元/箱,其对外售价为700元/箱;
杨庆礼从贾运山处购买的茅台进价为700元/箱,其对外售价为900元/箱。
3.被告人贾运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贾运山自2017年10月份开始生产、销售假酒,其制造假酒的外包装系从张某处购买,假酒系用购买的散酒和伊力大曲勾兑。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1月期间,贾运山曾在崔某的房子、巫某的房子、贾文强的房子灌装过假酒,贾文博曾帮助贾运山搬运制造假酒的材料及工具。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贾运山开始向杨庆礼销售假酒,双方交易过六七次,有现金交易也有银行卡转账,总金额大概有27万元左右。
贾运山卖给杨庆礼的假酒价格是:伊力老窖和伊力小老窖均为110元/件,五粮液为500元/件,茅台为700元/件。
4.被告人贾文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贾运山是贾文强的父亲,贾文强从2019年9月份知道贾运山生产、销售假酒,贾运山私自将生产假酒的成套包装带入贾文强家中,并在贾文强家里制造假酒被抓。
警察在位于乌鲁木齐市××区地下室搜出的大量假酒包装均是贾运山的。
5.被告人贾文博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9年9月份以来,贾文博帮助父亲贾运山开车运输过十几次假酒,当时并不知道,后来贾运山告诉其是假酒。
贾文强和其一起帮助贾运山运送过假酒,并且帮助贾运山将制造假酒的包装材料和酒搬到了乌鲁木齐市××区一个姓高的家中。
五、鉴定意见 1.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等证实:公安机关在本案扣押的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等证实:公安机关在本案扣押的洋河海之蓝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等证实:公安机关在本案扣押的五粮液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等证实:公安机关在本案扣押的伊力特曲、伊力特(领航者)、伊力老窖、伊力小老窖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5.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等证实:公安机关在本案扣押的五粮液外包装属假冒注册商标。
6.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鉴定书等证实:公安机关在本案扣押的红牛饮料不是“红牛”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商品上所使用的图形标识、外文词语“RebBull”、中文“红牛”及罐体包装装潢元素,同注册商标权利方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红牛”系列注册商标(注册号:5035426、11227115、11227127、11460102、5608276)高度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潢与“红牛安奈吉饮料”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混淆。
7.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意见证实:公安机关在本案查获的国窖1573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8.伊力特公司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本案查获的伊力柔雅蓝花瓷、伊力柔雅青翠1号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9.北京牛栏山酒厂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本案查获的牛栏山陈酿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0.库车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库车县公安局委托鉴定、评估,公诉机关指控的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各白酒市场价分别为伊力小老窖66元/瓶、伊力老窖122元/瓶、伊力特曲65元/瓶、伊力大曲26元/瓶、伊力特领航者123元/瓶、中国劲酒18元/瓶、江小白39元/瓶、牛栏山陈酿17元/瓶、洋河海之蓝184元/瓶、国窖1573每瓶1034元、伊力柔雅(蓝花瓷)70元/瓶、伊力柔雅(青翠1号)117元/瓶、红牛饮料6元/听。
六、勘验、辨认笔录 1.现场照片证实:办案人员查获假酒、假冒注册商标的现场状况。
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杨庆礼辨认出向其销售假酒人员为贾运山;
证人张某辨认出在其库房存放白酒人员为贾运山,辨认出在库房帮助贾运山拉运白酒、纸箱人员为贾文强、贾文博;
巫某辨认出在其院内存放白酒人员为贾运山,同贾运山一起运送白酒人员为贾文强、贾文博;
任某辨认出让其运输白酒人员为贾运山,帮助搬运货物人员为贾文强、贾文博;
苏某辨认出向其购买散酒人员为贾运山。
综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红牛饮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涉案红牛饮料所使用的图形标识、外文词语及罐体包装装潢元素,同“红牛”注册商标饮料高度近似,已达到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程度,公诉机关将该部分商品作为陈新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指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定。
因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系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辩护人认为陈新春销售假冒的红牛饮料已被行政处罚,故不应再将红牛饮料作为刑事犯罪处罚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运山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49,28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贾文强、贾文博明知贾运山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为其提供制假场所,并提供运输、装卸等帮助,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被告人杨庆礼、陈新春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其购买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量购进准备销售,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十五万元以上,二人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贾运山在制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贾文强、贾文博在制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贾运山在本案虽认罪认罚,但其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均系与人体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类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调整后,对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贾文强、贾文博认罪认罚,结合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杨庆礼在本案所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大部分未销售,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结合其认罪认罚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陈新春在本案所涉假酒和饮料均未销售,亦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且其具有立功表现,结合其认罪认罚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陈新春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应当折抵罚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贾文强、贾文博、陈新春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对三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贾文强、贾文博、陈新春宣告缓刑。
贾运山、杨庆礼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辩护人关于对二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运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庆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新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已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0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人民币60,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贾文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贾文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禁止被告人贾文强、贾文博、陈新春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活动;
七、查封扣押的×××号牌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八、查封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标识及制假工具,予以没收,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