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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6福特汽车公司与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756号
案件名称2756福特汽车公司与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特汽车公司;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马永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756号原告:福特汽车公司,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新城堡郡威明顿市奥兰治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爱德华·J·本茨三世,该公司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金桥工业园亮特塑业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永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界中村灯城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永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永爱,女,汉族,1978年2月2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艳茹,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特汽车公司与被告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马永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福特汽车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特汽车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马永爱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特汽车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特汽车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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