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4669号 原告:温州广森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9AEUQ54),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钱仓东江工业区B02地块2栋AB单元一层。
法定代表人:潘德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勉弟,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清扬纸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BTL8C55),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埭头村金宅95号右边。
经营者:张小燕,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广森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清扬纸制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广森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温州广森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广森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温州广森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