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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泰安美赞百货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范镇乾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民初59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泰安美赞百货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范镇乾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泰安美赞百货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范镇乾虹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59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美赞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范镇341国道。

法定代表人:周城,总经理。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范镇乾虹超市,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范镇341国道。

经营者:季存炳,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东,男,该超市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美赞百货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范镇乾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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