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59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美赞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范镇341国道。
法定代表人:周城,总经理。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范镇乾虹超市,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范镇341国道。
经营者:季存炳,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东,男,该超市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美赞百货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范镇乾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