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663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颖英,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杭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群英路285号2楼。
法定代表人:张灿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义乌市杭颂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