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0103执3747号 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恒兴利达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辽0103民初94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恒兴利达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