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3297号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代表人:王富良。
委托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琪,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微山县。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